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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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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海關近期開始實行新政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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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海關開始實施哪些新政策?快來了解一下吧!

    1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6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2017年調整和廢止部分)的公告海關總署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調整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并予以公告。本次調整修改了14個稅則號列的內容,廢止8個稅則號列等內容。

    2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7號 關于公布、廢止部分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為便于正確申報商品歸類事項,保障海關商品歸類執法的統一,海關總署決定公布2017年商品歸類決定(Ⅰ), 涉及商品“五菱V1觀光車”“熱敏標簽打印機”,詳見公告附件1。同時決定公布失效的商品歸類,涉及8個商品詳見公告附件2。

    3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8號 關于實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對進口原產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稅則號列:3904.5000)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詳見商務部2017年第17號公告。據此,海關總署決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進口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措施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39045000.10。

    4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9號 關于在通關環節免予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公告自2017年4月26日起,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戶端減免稅申報系統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通過了海關審核的,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進口通關環節無需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第二聯。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報進口上述《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時,無需提交紙質《征免稅證明》或其掃描件。如果《征免稅證明》電子數據與申報數據不一致,海關需要驗核紙質單證的,有關企業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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