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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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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

    作者: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2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8〕52 號

    為促進保稅貨物流轉管理手續簡化和效率的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優化管理和服務,進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廣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保稅物流管理系統的應用,現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貨物流轉(設備結轉)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業在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保稅物流管理系統設立保稅底賬后,辦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間、以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設備結轉)業務適用本公告。

    二、轉入、轉出企業應對保稅貨物流轉(設備結轉)情況協商一致后,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要求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其中下列欄目應符合本公告要求:

    (一)清單類型填報普通清單;

    (二)關聯清單編號由轉出企業填報對應轉入企業的進口保稅核注清單編號;

    (三)關聯備案編號填寫對方手(賬)冊備案號;

    (四)設備結轉時,監管方式應填設備進出區(監管方式代碼5300)。

    三、轉入、轉出保稅核注清單按10位商品編碼進行匯總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一致且法定數量相同的,雙方核注清單比對成功;系統比對不成功的,按雙方核注清單商品編碼前8位進行匯總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一致且法定數量相同的,轉人工比對。商品編碼比對不一致或法定數量不同的,對轉出保稅核注清單予以退單,由轉入轉出雙方協商,并根據協商結果對保稅核注清單進行相應修改或撤銷。

    流轉雙方對同一商品的商品編碼協商不一致時應按轉入地海關依據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定認定的商品編碼確定。

    四、轉入、轉出保稅核注清單均已審核通過的,企業進行實際收發貨,并按相關要求辦理卡口核放手續。

    五、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于簡化保稅貨物報關手續的規定,流轉雙方企業可不再辦理報關申報手續。對報關申報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六、設備結轉時,由轉入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調整設備底帳監管年限截止日期。

    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其他保稅監管場所間的保稅貨物流轉(設備結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7月1日前已開展試點的海關可參照本公告執行。海關總署2016年第86號公告同時廢止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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